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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易错判疑云:当事人称办案机关明知案件存错却推诿不纠,财产遭重大损失维权艰难

314127396 发表于:2026年9月11日

船舶挂靠是航运行业普遍存在的经营模式,登记所有权人和实际所有人相分离,极易引发产权、抵押、买卖合同多重纠纷。广东市民吴善青深陷 “穗东方 683” 轮船舶买卖连环案件。当事人称,原审两级法院已有人承认案件裁判存在错误,但纠错程序陷入 “踢皮球” 式空转。涉案船舶被拍卖,本人房产遭处置,其他船舶被司法限制,当事人多年奔波申诉,却迟迟未能得到实质性纠错处理。

据当事人介绍,案涉 “穗东方 683” 轮系吴善青出资建造,2010 年建成后挂靠某方公司运营,船舶实际所有权、实际经营管控均属于吴善青一方。2021 年 1011 月,吴善青与深圳市某邦达船务有限公司签订船舶转让协议,将该轮对外出售。2021 年 11 月 1 日双方在深圳蛇口港完成船舶交接,船舶交由某邦达公司实际占有经营。交易各方均知晓,挂靠的某方公司未经实际船东吴善青许可,擅自将船舶办理抵押;某方公司承诺按期解押,买方某邦达公司也直接对接过某方公司沟通解押事宜。

后续某方公司无力还贷,银行将债权转让资产公司,随即启动司法追偿程序,这艘已经完成实物交付的船舶被卷入抵押权纠纷。

2023 年 4 月 13 日,某邦达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2023)粤 72 民初 873 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请求解除船舶买卖合同。吴善青自述一审期间身患疾病,未能委托律师出庭。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吴善青一方返还购船款,但判决没有对已经交付买方的船舶返还事宜作出处理。在该案尚未终审生效前,案涉船舶已经被法院扣押。某邦达公司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没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穗东方 683” 轮最终被司法拍卖。

吴善青一方不服一审裁判,委托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案号(2024)粤民终 4835 号,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核心质疑在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按合同约定,吴善青一方应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船舶登记转出,当事人认为该日期就是解除权行使的起算点,解除权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1 日。某邦达公司 2023 年 4 月才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已经超过法定一年行使期限,解除权已经消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明显法律适用错误。同时船舶早已交付买方,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应当互负返还义务,判决只判令退款却不处理船舶返还,属于重大漏判,即便交易存有瑕疵,也应当走违约赔偿路径,而非直接解除整个买卖合同。

自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开启了漫长的申诉信访之路,据当事人陈述,整个纠错过程充满程序空转、相互推诿的困境。

2025 年 1 月 7 日,吴善青及其代理律师到广东高院现场信访接访。当事人称,接访法官当场指出,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根源是一审法官没有注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关于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并指示律师邮寄全套申诉材料至信访部门。代理律师按要求寄送材料后,2025 年 3 月,广东高院却将整套申诉材料转回广州海事法院办理。当事人表示,广州海事法院收到退回材料后拒不开展纠错,没有依法启动审判监督,反而又告知当事人应当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来回往复,程序原地打转。当事人多次现场、邮寄递交《请求院长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书》,广州海事法院始终没有给出正式答复。

2025 年 8 月,中央第八巡视组赴广东开展巡视,吴善青向巡视组反映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错误、执行错误却拒不纠正的问题。当事人回忆,2025 年 8 月 29 日下午,其与广州海事法院副院、监督庭庭长当面沟通,办案人员当面承认案件存在错误,但表示该案经过广东高院二审,纠错需要等待上级法院处理,拒绝直接纠正判决。当事人称,相关交办事项,广州海事法院直至巡视组离开广东之后,才向本人送达反馈意见。当事人质疑,针对中央巡视组交办的线索,办案单位存在敷衍糊弄。

2026 年 1 月,广州海事法院向广东省高院报送书面材料,报告案件疑似存在错误,提请高院予以纠正。在当事人视角下,时至今日该报送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杳无音讯。

当事人还指出,该案进入强制执行后,广州海事法院在长达两年时间内迟迟没有实质推进拍卖处置,侧面印证法院内部也知晓判决存在瑕疵,担心强制执行会造成错误损失;但法院既不彻底化解纠纷,又持续查封吴善青一方财产不予解封,存在不担当、不作为。

在执行环节,吴善青一方提出债务抵销抗辩。按照生效判决,若合同解除,某邦达公司负有返还船舶的义务,船舶被拍卖无法返还原物,应当折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被执行人有权请求抵销。吴善青一方主张,自己返还购船款的债务,应当和某邦达返还船舶对价的债务互相抵销,本案已经没有可供执行内容,但该抵销主张没有得到执行程序支持。当事人认为错误执行带来的损失应当启动国家赔偿。

纠错申诉受阻之后,经法院内部监督庭提示,吴善青另行提起(2026)粤 72 民初 895 号民事诉讼,试图另案主张船舶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一审没有支持其诉求,当事人现已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该案尚在审理当中。

当事人还提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 404 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某邦达公司支付价款、实际占有船舶,本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对抗银行抵押权保住船舶。但某邦达公司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未起诉,船舶被拍卖的后果却转嫁到卖方身上。

数年连环诉讼,给吴善青一家带来沉重打击。除 “穗东方 683” 轮被拍卖,吴善青名下住宅房产被拍卖处置,另有船舶被司法活扣保全,家庭重大财产蒙受损失。当事人表示,两级法院相关人员已经意识到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却出现互相推诿、程序空转,错案得不到及时纠正,不仅直接伤害个体合法权益,也对地方航运领域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航运挂靠模式下,登记物权与实际物权分离本就矛盾重重,船舶买卖中解除权、交付、抵押、执行每一环都牵动巨额财产利益。目前当事人仍在坚持通过再审申诉、二审上诉、法定信访渠道继续维权,期盼司法机关正视原审中解除权除斥期间、合同解除后互负返还义务等法律争议,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公正处理系列纠纷。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6003085552685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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