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日武汉电(郑义、高明):最近,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正兴担保)向中央第九巡视组以及媒体平台举报,江夏经济开发区某部门委托柏木岭村委会强行拆除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查封的财产,涉嫌用基层行政组织干预执法,甚至“证据毁灭”7年之久后仍认定了一起土地侵占事件,这离奇的举措引起了社会包括法学专家们的讨论与质疑……
原来,2013年,武汉人钟元鸿实际控制的鸿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鸿通公司)为了扩建沥青搅拌站厂区向浦发银行借款3000万元,并请求正兴担保为其借款进行担保。后来,钟元鸿及鸿通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正兴担保作为担保人在替其偿还了债务后,将其诉至中院。2015年,中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第00662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正兴担保的诉讼请求。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敦促履行通知
2017年7月5日,中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鸿通公司、钟元鸿名下财产,包括位于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现代产业园区(下称大桥产业园)的沥青搅拌站厂建筑物及其设备,并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钟元鸿及鸿通公司拒不履行。
2018年,因军运会及铁路建设的需要,江夏经济开发区要求对鸿通公司名下已被中院查封的厂区进行拆迁。然而,因法院查封的缘故,钟元鸿及鸿通公司对赔偿事宜一直不予配合。
于是,江夏经济开发区某部门、大桥产业园联系到中院并要求中院通知正兴担保,要求他们配合该厂区的评估、拆迁工作,并承诺等拆迁工作完毕后,会将补偿款扣划至中院进行执行。正兴担保基于对行政机关和法院的信任,随后安排了人员进行对接和配合。2018年4月27日,大桥产业园、柏木岭村委会、正兴担保及湖北中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南评估)通过现场勘察对厂区内待拆迁的部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详细记载并登记。
不久,中院下达了《提供评估资料通知书》,要求正兴担保配合该厂区评估、拆迁工作。当年10月30日,大桥产业园代表谭振夏处长、中南评估及正兴担保三方签订三份评估明细协议,对该厂区的拆迁总量及补偿金额共同进行签字确认,各方一致认定拆迁补偿款总金额为35650619.69元。
评估结束后,正兴担保应大桥产业园、柏木岭村委会多次要求,与他们进行了多轮协商谈判,每次会议各代表就协商内容签字确认。然而,大桥产业园此后便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与正兴担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11月,大桥产业园在未补偿、未通知以及未经过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柏木岭村委会强行对鸿通公司厂区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了强拆。事后,大桥产业园相关负责人陈刚及谭振夏随即改变口径,拒绝与正兴担保就拆迁补偿金额问题进行协商,声称大桥产业园已无权出面解决该问题,告知他们自行前往江夏经济开发区某部门主张权利。可正兴担保前往某部门后,相关领导也互相推诿,迟迟不予解决问题。

法院查封的资产
2020年6月29日,中院连续下达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江夏经济开发区某部门有关领导,该裁定书载明:“截留、提取鸿通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柏木岭村十八组厂房的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该某部门收到中院有关文书后消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拒绝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仅于2020年11月24日向中院作出一份回复,告知中院“鸿通建设有限公司无任何相关拆迁补偿款”。
因该《回复》的理由并不充分亦无相关佐证,中院随即于2020年12月15日又向江夏经济开发区某部门送达了《敦促履行协助义务的通知书》,再次责令该某部门履行义务,并告知若逾期未履行该协助义务,将向监察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2021年2月3日,江夏经济开发区某部门为了规避法院的处罚,再次向中院作出了回复,声称鸿通公司无任何相关补偿。
2021年5月25日,中院对柏木岭村委会强拆法院查封财产一事进行调查,柏林岭村委会书记王良成表示是大桥产业园指示柏木岭村进行强拆,并表示村里未收到补偿款。法院查封的厂区被强拆后,正兴担保就该问题向中院执行局时任执行局长江宁反映后(现任中院副院长),江局长安排当时的承办人冷法官处理,并指出将对违法拆除法院查封物、不给补偿款的行为进行罚款等处罚。
期间,正兴担保了解到本次拆迁涉及的武汉铁路局项目名称为南大联络线工程,负责补偿的单位为武汉市城投公司。此前的拆迁工程,涉及民房的部分都已补偿到位,唯独对鸿通公司厂区及其他附近厂区未进行补偿。
不过,面对法院的督办,江夏经济开发区某部门突然有了“应对之策”。2021年1月20日,鸿通公司厂区被强拆三年后,江夏经济开发区某部门突然向法院表示该厂区违法占地。2025年4月10日,被强拆七年后,武汉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江夏建设局)才通知中院执行局,对鸿通公司厂区违法占地,并责令其腾退厂房所占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及设施。此时,鸿通公司所侵占土地早已被铁路建设征用了7年,连基本现场都不存在了,腾退土地之令显得很是突兀。

正兴担保公司的举报信函
其实,鸿通公司厂区早于2010年11月29日在武汉市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是经过行政机关审批的合法、合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而早在2011年1月20日,柏木岭村委会与鸿通公司就租赁土地一事签订了协议书,该村早就对外公布其所出租的集体土地,因该地块常年受原铁路建设项目影响、水系破坏等各种原因,无法恢复耕种且不具备种植条件,故而一直被村委会对外出租。同时,鸿通公司厂区建设期间以及合法经营多年,并未收到任何行政机关的整改、处罚、违规违法通知。在强拆之前,也一直未有任何政府机关认定鸿通公司厂区违法占地。
对此,正兴担保特意请教了不少法学专家和律师,他们认为,法院对鸿通公司的查封时间早于江夏经济开发区某部门、大桥产业园、柏木岭村委会对厂区进行拆除的时间,更早于江夏区建设局行政处罚时间。法院查封具有排他性,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而财产查封后,其他机关不得重复查封或采取可能损害查封效力的措施。因此,江夏经济开发区某部门、大桥产业园强行拆除法院查封财产涉嫌行政违法。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江夏经济开发区某部门、大桥产业园以及江夏建设局既没有进行任何现场调查取证,也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进行认定,更没有向任何相关权利人下达任何行政文件,涉嫌违反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及《土地管理法》。专家们认为,7年被强拆之后再认定14前的项目土地侵占,涉嫌行政乱作为行为。
法学专家们和律师认为,依法治国已是我们的基本方针,正兴担保涉及江夏区有关部门的举报应及时纠正,而中院仍应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查清被查封的数千万财产的下落。如斯,依法治国、改善营商环境才能驶入真正的康庄大道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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